康王之争 滇南“昭雪”尘埃落定

2007年1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滇虹药业第1130744号“康王”驰名商标专用权做出判决,依法再次认定滇虹药业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一、被告汕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二、被告汕头公司立即销毁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物;三、被告汕头公司赔偿滇虹药业侵权损失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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