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上海美博会参展细则 2010-07-30 5588.TV第13届上海美容美发化妆用品博览会 第13上海美博会参展细则如下: ·填写参展申请及合约表邮寄或传真至组织单位,并在5日内支付全款或50%展位费作为定金,逾期未支付定金的单位,主办方有权终止其签订的合同、并取消、出售和调整该展商预定的展位; ·为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办机构保留更改部分参展商展位的权力; ·展商在汇出各项费用后,请将银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并注明公司名称; ·组织单位收到参展申请及展台费用后,将于7月10日前寄《参展商手册》给参展商。 点击进入第13届上海美容美发化妆用品博览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