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览会的布展须知

2009-09-05 5588.TV

  1 、标准展位
1.1 标准展位配置
2.5米高壁板、1条中英文楣板、1张接待桌、2 张折椅、2 盏射灯(位于楣板上方)
1 个插座(只限于使用5A 以下的照明和电器,若需更大功率应另外申请,以免过载掉电,影响展出)、展位内铺满地毯。
1.2 标准展位布展规定:
1.2.1 禁止对标准展位进行任何改建,一个标准展位可利用的空间只是3m 长×3m 宽×2.5m高的展位内侧,任何展出产品高度不得超出2.5m 。否则,主办单位及展馆工作人员有权强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全部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1.2.2 标准展位不允许私自安装射灯和日光灯,若有特殊照明需要必须由主搭建单位安装接驳并收取适当费用,否则主搭建单位有权将其拆除没收。
1.2.3 楣板及围板上方、外侧禁止张贴、悬挂任何物品,禁止在通道上摆摊,如有违反,将没收展品并不退还展位费。
1.2.4 未经主办单位批准,擅自更改展位楣板内容,或对原标准展位楣板进行任何形式覆盖,主办单位可强行恢复原状,一切损失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
1.2.5 未经展馆或主搭建单位同意,不得在建筑物或展架的任何部分使用钉子、胶、图钉或类似材料,否则一切损失由参展单位承担。
1.2.6 如果参展单位需要其它配置,请参看《参展商手册》,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1.2.7 标准展位配置中未使用物品将不予退款。
 2 、光地展位
2.1光地展位将不提供标准展位内的配置。
2.2 参展单位可选择自行搭建或委托展会指定搭建单位对展位进行装修。
2.3  搭建单位进场施工程序:
2.3.1 参见《展览服务指南》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搭建单位凭《展商展位确认与报到通知书》复印件、《展位特装确认书》原件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办理施工管理费和施工证)。
2.3.2 加班:参展单位和搭建单位应合理安排搭建进度, 按时完成展位搭建。如需加班,请于当天15:00 前在展馆服务台办理手续。
2.4 展台施工管理规定:
2.4.1 特装展台结构必须设计合理,保证搭建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应使用难燃或阻燃的材料。
2.4.2 单层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能超过6m, 两层或两层以上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8.5m 。
2.4.3 展台设计应当满足荷载需要,搭建时应确保展台结构的整体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局部稳定性。
2.4.4 各施工单位搭建的展台面积应和申报面积相符, 展台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
2.4.5 对结构中有玻璃装饰的展台,必须采用安全玻璃,确保施工、安装牢固,并有醒目标识,以防玻璃破碎,造成人员伤亡。
2.4.6 双层或多层展台的搭建必须设置年检合格灭火器。
2.4.7 相邻展台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
2.4.8 室内展台严禁采用全封式顶棚,展台顶棚不得阻挡展馆顶部消防设施。顶棚保证要有50% 以上平面开放面积,以确保展台的消防安全性。
2.4.9 各施工单位不得破坏展馆内的一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不得在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上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
2.4.10 各施工单位在搭建展台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
2.4.11 展台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2.4.12 各施工单位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由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2.4.13 展会开幕后, 施工单位须留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 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14 对于搭建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展台,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主办单位。
2.4.15 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完成施工,并负责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2.4.16 展馆内施工不得使用电锯、电刨等加工作业工具, 不得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如有特殊要求, 须到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手续, 经批准后, 方可施工。
2.4.17 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的特点合理选材,选材要符合国家环保及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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