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化妆品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想生存下去取得良好的业绩,就要做好服务工作。
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前应仔细检查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的检验报告、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特殊用途化妆品还要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还要有卫生部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批准文号以及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同时,经营者还应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使用方法说明书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以便在经销时详细向消费者介绍。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化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任何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化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化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销售化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化妆品经营者如发现其经销的化妆品存在某些质量问题,即使正确使用化妆品仍然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预防措施。化妆品经营者应认真受理消费者对所经营的化妆品的投诉,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尽快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