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药监局制定出台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将今年3月1日起施行。哪些事儿是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呢?
抽样
根据《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抽样,也可以进行网络抽样;可以自行抽样,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抽样。不管何种抽样方式,抽样部门和人员都不得提前告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抽取的样品也不得由企业自行选择提供,而是由抽样单位随机抽取。
抽样在确保覆盖面、区域、环节、场所、数量、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公正的基础上,还应当基于风险重点关注如下产品:
1.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
2.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3.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
4.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化妆品;
5.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的化妆品;
6.其他风险较高的产品化妆品。
抽样前,抽样人员还要核对如下信息:
1.营业执照
2.化妆品标签
3.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
4.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执行情况(经营企业,必要时)
抽样需要向企业支付费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一般按照样品出厂价格支付,向化妆品经营者一般按照样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支付(不含服务等其他费用)。对于申请复检,且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者承担。
☆抽样数量需满足检验和复检的最少需求量。
温馨提醒:《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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