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美容美发化妆用品进出口博览会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的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
纠纷的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
1、投诉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经“投诉接待站”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接待站”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2)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3)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4)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接待站”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2)商标专用权已经无效或被撤销的。
4、投诉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但需要国家商标管理部门鉴定的,请商标权益人及时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处咨询,以便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投诉提请受理后,“投诉接待站”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现场及摊位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取证。
6、对投诉内容涉及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等,经“投诉接待站”判别认定属同一侵权事实的,将被立即禁止侵权参展项目的展出,责令其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及所有展示部分。
7、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不能立即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投诉接待站”有权要求被投诉人应当按照参展协议的约定,将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立即采取遮盖或自行撤展等处理措施;被投诉人拒绝自行采取遮盖或撤展的,“投诉接待站”可以作出予以撤展的处理;被投诉人提供不侵权有效抗辩举证的,撤销投诉并告知投诉人。
8、被投诉人拒不按照上款规定采取措施的,“投诉接待站”可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拍照取证,交予投诉人,或者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
9、被投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展期两天内,向“投诉接待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允许其参展项目恢复展出;举证无效的,则作出将其涉嫌侵权参展项目撤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