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商有义务为从开展至撤展以及整个展会期间为其展位上的人员与财产,连同其展品及货物有可能于该展位上侵害其他人士提供公众责任险。每个参展商都应为公众责任险投保一份有效且充分的保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一百二十万美元)的保险。参展商应联系其保险经纪人以作安排。主办单位对任何展品和私人物品的遗失或损毁概不负责。
责任及退款参展商参与展览时自行承担风险。参展商同意在被要求时,就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的任何违反本合约、参展商手册的行为、任何其他失责行为、疏忽或参展商及/或其任何代表导致的任何损害、损失而产生的并由主办单位作出的或为主办单位作出的或对主办单位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款、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向主办单位作出弥偿,以令他们免受损害。
把所有展品带到展览中心、在展览中心展示及搬出展览中心时,参展商自行承担风险,参展商并须一直保护它们。
主办单位应不须就与展览有关事宜所引致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所蒙受或产生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要求、费用、申索、收费或其它开支负责;该等与展览有关的事宜应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偷窃、火灾;(b)使用保安室服务;(c)展览中心不论由于任何原因而产生的的缺陷;(d)基于非主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展览被取消或提早结束或延迟开始或结束;(e)本条款及细则第3及4段所指的任何事宜;(f)任何自然灾害或任何天灾,不论如何产生,参展商应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申索、损伤或损害负责,其中包括就由其展厅及其展台计划部分所引致的任何申索、损伤或损害。主要如下,主办单位对参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情的任何责任或引起的任何责任概不负责:(a)在任何参展商提供予主办单位或其他人士的任何宣传物料、资料和东西内,与其他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b)任何在由主办单位或该参展商提供或委托他人提供的展览正式目录或其它宣传物料、资料或东西内,与其他设备、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c)任何参展商在展览会内售卖或展示的产品;(d)主办单位履行他们根据本合约或参展商手册的任何义务;(e)因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任何供货商或展览中心营运者的任何仪器、电脑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及服务故障、缺陷导致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损害、任何间接或继后的损失。一旦主办单位按第4条押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作出任何展览方面的更改:
(a)本合约继续约束当事人;
(b)参展商无权就展览空间作出的任何付款获得任何退款,并仍须负责支付费其余的款项的余额(如有);
(c)参展商并无任何权利就任何押后展览、更改展览地点或作出展览方面的任何更改(包括任何展览性质的变更或展览规模上的缩减)导致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所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一旦主办单位按第10条取消或永久押后展览:
(a)主办单位须在减除涵盖主办单位就取消展览合理地引起的一切费用的行政费用后,退还参展商给主办单位支付的费用;
(b)参展商并无任何权利就任何取消展览所导致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所产生的额外支出申索任何补偿。参展商同意知悉,有鉴于费用金额,此条的以上条文纯粹为对主办单位作为展览的主办单位的合理保障。此条内容并不限制或免除主办单位就主办单位的欺诈行为或因其疏忽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但应据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责任不能被免除或限制的范围和法律所施加的最低责任为限,而不超出该等最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