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商同意遵从及遵守参展商手冊中开列有关保险的要求。在它拟进入展览中心前,及在展览期间一直,及在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或展品就展览位于展览中心内时,参展商必须存有令主办单位满意并有关它或其代表参与展览、其展览空间及其位于展览中心内展品的有效保险单,保险单涵盖参展商手册中开列的风险及以参展商手册中开列的一项(以上的)最低金额投保。
参展商必须一直于展览期间(包括迁入及迁离期间)就参展商的财产及其活动及其他项目存有有效及充足的保险,包括盗窃、火灾、公众法律责任、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第三者损失、意外、自然灾祸、天灾以及其他通常由参展商投保的及/或主办单位要求投保的风险。
对于参展商或其他人士因展览蒙受或引起的任何权类的损失(包括继后的损失)、赔款、要求、费用、申索、收费或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盗窃、火灾、使用保安室服务、任何原因引起的展览中心缺陷、在主办单位控制范围以外因任何原因引起的展览取消、提早结束或延迟开始或结束、该等细则、条例及规则第3及第4段提及的任何事项和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自然灾害和任何天灾,主办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展览商须就因其摊位或其框架结构部份引起的申索、受伤或损失及其他项目向任何第三者承担负责。主办单位有权随时视察任何该等保险单及保费收据。
参展商须就任何按第4条更改展览地点、开放时段、时期及/或一项或一项以上日期或任何按第10条押后或取消展览或作其他展览方面更改的风险投保及/或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