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空间只以非专属的方式授权准许参展商(与主办单位及其他经主办单位授权者共同)使用。在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下,参展商不得再授权准许其他人士使用其获分配的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份、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或与其他人士共享展览空间的全部或其任何部份的管有权。参展商须确保任何该等经授权的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遵从及遵守本合约及参展商手册,并须对该等经授权的获再授权准许入场者的失责行为负责及按第12条向参展商作出弥偿。一旦发生摊位分租情况,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取消参展商的授权准许使用及参与资格。任何参展商如希望在其展览摊位使用有别于在其申请表格上所注明的公司名称,必须在展览开始至少三个月前将此项变更的通知连同以下文件呈交主办单位:(i)经执业会计师或公司秘书(如参展商是经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文件,以证明只是参展商的名称已经被更改;或(ii)显示新的公司名称乃属参展商的全资附属公司的其他文件。
主办单位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分配展览空间,并可考虑参展商递交申请表的先后次序和参展商的业务性质等因素。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全权更改展览地点或会场、展览开放时段、展览期间或期限、把举行展览的一项日期或一项以上的日期更改,只要修改後的日期为申请表内开列的日期后6个月内便可、更改分配给参展商的展览空间、改变在申请表上申请的展览空间的大小尺寸、更改或关闭入口及出口及进入会场、展览及/或展览空间的通道,以及对展览空间作出任何种类的改变。万一主办单位更改举行展览的地点或会场、一项日期或一项以上的日期,主办单位将尽早给予参展商该项更改的通知书。所有框架摊位均根据标准模式竖立,不得更改标准招牌及字体格式。除非已接获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否则展品及展示物均不应超逾摊位墙壁的高度。参展商最好提交设计计划书予主办单位批核。获得分配框架摊位的参展商会按参展商手册内的附表获安排摊位服务。根据条例及规则,原位空间的平面图样、绘图及设计计划书必须递交以作批核。该等一式三份的图样须于主办单位在参展商手册内注明的日期前递交给主办单位批核。主办单位保留权利随时下令更改或移除不符合已批核的规格或不遵守条例及规则的摊位。该等更改或移除的全部费用须由参展商承担,参展商已缴付作租金及收费的任何款项概不退还。如任何上述更改或移除没有在主办单位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则主办单位可执行该等更改或移除,风险及费用由参展商承担,而参展商应在被要求时向主办单位付还其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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